Article 36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
(五)本人和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
(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候补委员资格。
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并提供有关证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