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