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4,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4,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规划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一)每五万到十万人口居住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千平方米。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小于三千平方米;旧城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
(二)每五千到一万二千人口居住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为三百到四百平方米。每三千到五千人口的独立地段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医疗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
(二)畜禽饲养、屠宰场所;
(三)废弃物收集、储存、处理场所;
(四)高污染、高噪音和电磁辐射场所;
(五)其他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环境的场所。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的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强对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二)在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上建设与医疗卫生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在医疗卫生设施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可能危害医疗卫生设施安全、环境的场所的。
(一)非经法定程序变更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同意他人占用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
(四)擅自批准他人改变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性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