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社会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