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二)擅自以设置地桩、地锁等方式圈占公共停车泊位;

(三)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维修、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四)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五)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非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

(七)将废弃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