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项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