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级、分区、分类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配置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托、周托、日托、医养康养、上门照护、失能老人帮扶、老年人能力评估、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社区应当配置日间照料中心,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洁、巡护、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相邻的社区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可以统筹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等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