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功能优化、便民利民的原则,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数量、功能布局等主要内容,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有效衔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优先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