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申请临时住房安置的,参照同类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计收租金;其他申请临时住房安置的,按照市场标准计收租金。

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临时住房;逾期不搬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