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城市危险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权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合法财产代管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公告期限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予以复核;公告期间内没有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代管决定。公告期间和异议复核期间房屋出现危险情形需要立即治理的,可以同时进行治理。
农村危险房屋无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