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管线设施建造建(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二)堵塞、损毁、穿凿、挪动管线设施;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向管线设施倾倒、排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

(六)其他危及管线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