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