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跨(穿)越河道、公路、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符合防洪、交通运输等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依法取得水利、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

在采用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管线的区域,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