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2 不可移动文物Article 13In force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实施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