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对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科学的迁移保护方案,落实移建地址和经费,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像等资料工作。移建工程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同步进行,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