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