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