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