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等有关管理制度;

(二)将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红十字会、采供血机构以及健康教育与促进机构等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实现血液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