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

(二)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三)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健康)城镇创建等的内容;

(五)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集由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献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