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或者假冒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收缴,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将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挪作他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