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资源,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识,致使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二)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
(三)以侮辱、威胁、殴打等方式妨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行为;
(四)故意损坏救护车和其他院前医疗急救设备、设施;
(五)其他严重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