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或者接受指挥调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

(二)未按照规定与急救呼叫人员取得联系并指导急救;

(三)未按照规定转运患者;

(四)拒绝、推诿、拖延接收患者;

(五)留滞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六)停止或者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

(七)调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八)未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或者配备的急救人员不符合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