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1, 2025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5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一次修正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9月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登记工作。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房地产转让
(一)买卖房地产的;
(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组织,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一)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二)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实。
商品房预售的,还应当向预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示表》。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未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Chapter 3房地产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国有建筑物;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非国有建筑物不得抵押给外国人。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款额;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抵押人应当登报公告该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并注明相关证件文号。前款(三)、(四)、(五)项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由抵押当事人以调换所得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抵押当事人选择与原抵押物同等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者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Chapter 4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法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二)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的中介服务业务,凡因其承办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每套商品房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3万元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