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房地产的;
(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组织,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五)以房地产抵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