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屋销售价格。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出示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
商品房预售的,还应当向预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公示表》。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未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