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按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地方病严重地区的改水、移民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