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4, 2025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4,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本省地方病病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和盐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组织群众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Chapter 2防治
Chapter 3管理与监督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病防治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病重大病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方病防治职责;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地方病病因和防治药品、防治方法、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宣传、普及地方病防治科学知识,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的合作与交流;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地方病防治的其他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病情、提供病情资料,提出防治措施和防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监测病情,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培训防治人员、科研人员;
(二)水利部门负责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和水源性高碘病(地)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将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与病区改水相结合,统筹实施;负责已建成改水工程的维护管理;
(三)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病(地)区供应合格的碘盐、未加碘盐。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地方病导致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五)教育部门负责在病区学校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中小学授课的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地方病防治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无故废弃或闲置防治地方病的供水设施。
地方病病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地方病防治部门的查询、检验、监测、调查、取证以及采取的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
Chapter 4保障
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按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地方病严重地区的改水、移民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
Chapter 5法律责任
依照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