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地和摊位整洁,产生的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