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采用降薪、不合理调岗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女职工离职。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工作条件、减轻工作量。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灵活的工作方式。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女职工本人提出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请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不受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