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影响、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结果,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生态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影响、干扰生态环境监测结果。

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