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委托单位应当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委托单位应当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结果的使用负责。
委托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参加其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并对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原始监测记录签字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