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完善通往主要景区(点)的道路交通网络和接驳体系,合理布局全域联动旅游轴线和文化旅游专线。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点)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标志,并做好管理维护。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和通往景区(点)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休闲驿站、营地等,提升休闲服务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