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涉外海事争议或者在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商事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进行特别仲裁。

特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从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选择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特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境外知名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并发布的特别仲裁规则,或者自行约定能够适用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定特定仲裁规则,已经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