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公共楼道,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污损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