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餐厨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