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与使用单位的约定开展维护保养,保证住宅电梯的安全性能,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实时传输至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报告后,及时排除故障;发生困人故障的,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方式设置技术障碍,不得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零部件用于维护保养。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