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由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换届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现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为五至九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换届工作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