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志书和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年鉴。

开展本条前款规定的编纂活动,所在地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编纂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