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志书、年鉴;
(四)组织或者指导审查验收下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编纂的志书、年鉴以及本级其他部门编纂的志书、年鉴;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旧志的整理、点校和出版,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八)组织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和方志馆建设;
(九)组织开展地方志培训、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