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历史资料记录,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频发多发的地区以及边远山区镇村、与相邻地市交界镇村等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普查暴雨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灾害数据库。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容易发生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的区域进行评估,提出划定重点区域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重点区域的划定根据暴雨灾害防御形势的变化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区域的具体范围以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为单元进行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