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将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以及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等列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区域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灾害,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指导重点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自然村、风险点等责任主体根据不同暴雨灾害类型细化应急预案,加强汛前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