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申请规划许可的手续办理。用途变更后,涉及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审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前,完成相应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