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任何理由拒绝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三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