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包含全部业主名称、不动产位置、专有部分面积和手机联系方式等业主大会成立必要信息的业主清册,不得隐匿、篡改、伪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正常工作。

因建设单位注销或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业主清册等文件资料的,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提供。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时,应当将业主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