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得以筹备组名义从事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就筹备工作作出的决定应当经筹备组成员充分讨论,并经筹备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业主对筹备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六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动解散。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延长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期限,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延期六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