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联席会议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机构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执法事项和投诉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