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