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予以指导、协助。

换届选举后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