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会议内容和议程,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听取业主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指导,并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